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一)资质价值 1.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具有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作为研发能力审核的重要条件。 2.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并形成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进行重点扶持。 3.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符合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市科委与区(县)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鼓励各区(县)对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给予配套扶持政策。如朝阳给予80万资金支持等、房山区给与25-40万资金支持,顺义区给与50万资金支持、亦庄给予100万资金、延庆、石景山等各区县匹配资金。 (二)基础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4.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5.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6.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根据收入额度满足10%-20%的不同研发费比例要求。 7.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1)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国家秘密技术; (4)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5)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6)认定为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7)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